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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食品安全20大关键词(之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5-08-19 00:00  浏览:431  原文:
13禁鲜令
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率先发布
了两个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
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分别取代现行的1994年版的《食品标签通
用标准》和1992年版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国家标准》。《通则》将
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与之配套出版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
实施指南》。《指南》中明确指出,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
所以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以防止企
业利用标签进行商业炒作。
  《指南》规定,鲜奶的标准术语应该是生鲜奶,即国际标准所称
的原乳,即刚刚从奶牛身上挤下的奶才称得上是鲜奶。因此,该标准
也被业界简称为“禁鲜令”。按照这个标准,目前占据各大超市货架
的“鲜牛奶”、“鲜橙多”、“真鲜橙”等“鲜”类食品,在今年10
月1日以后,将禁“鲜”!
  由于储运、饮用便捷等优势,加上我国消费者相关知识欠缺,常
温奶近年来正不断吞噬保鲜奶的阵地,目前其市场份额约占全国液态
奶(酸奶除外)的70%左右。在此背景下,呼吁出台“鲜奶标识”曾
被视为保鲜奶主导的城市型乳企的反攻之举,希望高举“新鲜、营养”
大旗打赢这场翻身仗。
  面对“禁鲜令”的压顶乌云,几家地方奶业协会首先在广州予以
回击。12月6日,中国奶业协会及多家城市型乳企汇集北京,再度声
讨食品标签对巴氏奶的禁“鲜”条款,14日中国奶业协会代表广州、
上海、成都、南京等八大地方奶业协会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指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生鲜”与“新鲜”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混为一谈,把“生奶”(rawmilk)等同于“鲜奶”(fresh?milk)。
奶业协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修改《通则》和《指南》部分条款,真正
与国际接轨:凡是加工食品不得称“鲜”的执法解释必须删除;明确
还原奶不得作为巴氏奶的原料。
  中国奶业协会“上书”之后,中国乳制品协会也随即召集会员企
业及有关人士开会,公开支持“禁鲜令”,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目前,消费者喝的液态牛奶主要有两种:“巴氏奶”,是将原料
奶经过80摄氏度以下温度长时间加热处理,这种奶保质期不长,且需
要冷藏,这类企业以北京三元、上海光明为代表;“常温奶”,经过
137摄氏度的瞬间加热消毒,能常温保存,储存期较长,以内蒙古的
伊利、蒙牛为代表。
  “禁鲜令”的出台意味着,无论是“巴氏奶”还是“常温奶”,
2005年10月1日以后都不能再称自己是“鲜奶”了。
  “禁鲜令”出台后,首先招致一些“巴氏奶”企业的强烈反对。
这些企业因为基本上都处在大城市周边,主要产品都是打着“鲜”字
招牌的“巴氏奶”。他们担心,“禁鲜令”禁了“鲜”字招牌,无疑
会使消费者将“巴氏奶”和“常温奶”混同一起。而后者,按“巴氏
奶”派的说法,是用进口奶粉还原液态奶的主力军。至此,关于“禁
鲜令”的争议,转而成为对还原奶的“讨伐”。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日前指出,还原奶和“禁鲜令”
没有关系,“用了奶粉作原料在配料表里不标是违法的,该标而未标
是企业诚信的问题。标鲜并不能保证不用奶粉,有些企业用了奶粉还
原照样标鲜。企业诚信的问题,要靠监督执法部门检查、靠对企业诚
信的教育来解决。”
  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2004年12月20日致全体会员的一封信中这
样明确要求,“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都是很好的液体乳制品,
按照我国现行标准,这两种产品的营养价值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告诉
消费者两种产品的特点,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争论哪种
工艺更好是没有意义的,随意贬低对方的行为是违反乳制品行业职业
道德规范的。”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奶业目前仍是弱质产业,尤其是在“阜
阳奶粉”事件导致乳品行业公信力下降的背景下,有关鲜奶和还原奶
的争论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在乳品与其替代品之间的选择。包括“禁鲜
令”在内的食品标准的改进,是一项促进食品工业规范发展、对广大
消费者负责的非常重要的举措。企业要靠真刀实枪的生产和质量管理
来吸引消费者,所有的争论必须有利于行业发展而不是互相攻击。有
识之士一致呼吁,面对“禁鲜令”,企业要做的是尽快适应国家的各
种规范,诚信经营,加强自律,而不是一方面利用各种借口,希望继
续使用“鲜”字招牌吸引消费者,攻击竞争对手;一方面却悄悄使用
“还原奶”的伎俩,欺骗消费者。
14巨能钙事件
  2004年11月16日,《河南商报》一篇《消费者当心:巨能钙有毒》
的文章称,由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名补钙保健品—
—巨能钙,其中几个品种,含有对人体极具危害性的工业化学物质—
—过氧化氢,其具有致癌危险性,以及加速人体的衰老过程、缩短人
的寿命等诸多危害。随后,关于双氧水到底有没有毒的各种说法纷纷
见于报端。尽管北京市药监局并未下达任何强制指示,但很快,京城
各大药店几乎都将巨能钙撤下柜台。媒体纷纷报道北京巨能新技术产
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巨能钙含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可能致癌的消息,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卫生部高度重视此事,立即向巨能钙生产企
业了解情况,并三次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同时委托天津市卫
生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做好对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12月3日,卫生部通过其官方网站通报了就“巨能钙事件”进行
调查的结果,称:“按照巨能钙的推荐食用量,产品中的过氧化氢残
留量在安全范围内。”
  然而,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
中,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被严格控制使用,其使用范围限于生牛乳
保鲜和袋装豆腐干。
  巨能钙是保健食品,它究竟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消费者糊涂了。
  面对媒体报道“双氧水被发现有致癌性”、“加速人体衰老”等,
巨能化学公司称,双氧水在人体内容易被分解,摄入量不大的情况下,
24小时内会被分解,“摄入少量双氧水不会有中毒危险”。但从农业
部检测中心的结果来看,有的巨能钙产品双氧水含量每千克达到6000
多毫克。
  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前
也曾作为漂白剂、杀菌剂、防腐剂广泛使用在食品中。但在20世纪80
年代,双氧水被发现有致癌性,同时与多种活性氧所致疾病有密切关
系。
  有的专家对巨能钙产品被检出含有双氧水表示惊讶,认为双氧水
根本不该从食品保健品中被检出。也有的专家提出,双氧水在食品中
的使用问题没有明确依据可查。双氧水是否能出现在食品、保健品,
专家意见不一。
  据专家介绍,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
家委员会的安全性评估和国际癌症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表明,尚无足
够证据认定过氧化氢是致癌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介绍说,
他们选择过氧化氢含量最高的一种巨能钙,同时选择推荐的最大摄入
量,这样测出巨能钙中过氧化氢的最大残留量。测出结果与世界卫生
组织提供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相比,表明巨能钙产品中的过氧化
氢残留量不存在安全性问题。
  巨能钙事件令保健品行业复苏再陷泥沼;同时保健品审批制度被
拷问。业内知情人士表示,保健产品的利润一般可达100%—200%,
一个保健品从研制、开发、报批到出成品再到商标注册,只需数十万
元,余下的就是巨额广告投入,“保健品行业的平均科技投入仅为广
告投入的1/4”。
15应急机制
  建立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我国
也正在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信息收集、处理和传播机制,
建立预设方案等,从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
  从2004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加紧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处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
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期建立规范、
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虽然中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已经有
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明确性、协调性、可操作性
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制订《条例》的配套实施法规和办法,在《条
例》中增加行政救济程序,切实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的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可以借鉴2004年处理禽流感的经验,在发生重大
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
部,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下设救治、防治、监管、科技、保
障、宣传、外事、办公室等机构。应急指挥部对总体工作进行决策和
部署,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并给地方予以指导和支持。作为国务院处
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享有法规授予的特别行政权力,它既是
应急处理全国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机构,同时也是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的各个行政部门的协调和领导机构。省级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指挥部。省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行政区
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与其他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样,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需要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医疗救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卫生防护、
科技攻关、物资设施保障、财力支持等方面的团体作战。
  此外,中国公共卫生预警系统还不健全,有些部门和地方预警能
力不足、过于行政化和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使得监控往往流
于形式。为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
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国家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
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今后,应
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
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
常运行。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订监测计划,
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专家还建议,建立食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
及时、通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一些相应的预防方案,才能在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日期:2005-08-19
 
 标签: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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