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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国外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4-06-15 00:00  浏览:885  原文:
  近年来,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欧盟等国家及地区通过食品立法、对食品标准进行修改等,对进口食品相继作出了新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本通过立法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新贸易措施

  《食品卫生法》及其修正案新的《食品卫生法》对不合格的进口食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增加了农残、药残的限制项目,修正案则进一步强化进口农产品检查制度,规定农产品只能使用108种农药。对多次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地区将全面禁止进口。

  《种苗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个人侵权者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该修正案已于2004年4月实施。

  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最近,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在2005年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目前已开始对牛肉进行认证。

  韩国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进行修改

  韩国最近对经辐照处理的食品标准做了修订,但新标准的生效日期尚未确定。为避免辐照食品在流通上发生混乱,国际上已制定了有关食品辐照的规格,作为国际间食品辐照的标准。

  韩国还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从今年4月1日已实施。据悉,新规定强调家禽制品必须进行加热处理,具体要求是:在70℃高温下加热30分钟,在75℃高温下加热5分钟,在80℃高温下加热1分钟,并要求出口地区的加工厂和养鸡场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允许有禽流感发生过。

  美国FDA禁止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新近签署一项最终条令,禁止继续销售含麻黄碱的减肥食品,禁用麻黄类食用补充剂。

  欧盟对进口红辣椒有新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近日发布第2004/92号欧委会决议,要求对进口红辣椒及咖哩粉加强检查与检验。每批进口产品都必须附带一份检验报告,证明其不含苏丹红一、二、三、四号染料。没有检验报告的产品,一律在欧盟口岸接受检验。

  欧盟在近期发表了强化限制可能招致误解的食品标签和广告宣传的新规定。

  欧盟委员会对婴幼儿食品中的毒素限量标准进行了补充。草案规定,在包括谷类食品在内的婴幼儿食品中,毒性最大的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为0.05微克/千克;在婴儿配方食品及改进配方中,黄曲霉毒素M1的最大限量为0.025微克/千克,赭曲霉毒素A的最大限量为0.3微克/千克;在生产过程中,赭曲霉毒素A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5微克/千克。该草案预计近期实施。

  从今年开始,欧盟已正式禁止含有320种农药的农产品在欧盟销售,其中涉及我国农药的农产品多达60余种。欧盟对我国茶叶的农残检测项目也由29项增至62项。

  加拿大限制中国富士苹果进口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中国陕西省的富士苹果。因为加拿大检验局在陕西苹果中发现不明虫蛹和螨。该公告中同时禁止进口中国的梨———加拿大在检验中发现中国的梨带有交链孢属,这是在中国梨上首次发现的一种真菌。

  智利制定进口蜂蜜和蜂产品卫生要求草案

  智利制定了进口蜂蜜和蜂产品的卫生要求草案,新草案涉及蜂王和工蜂、蜂王浆和蜂胶的进口卫生要求和检测标准。

  澳大利亚对进口养殖虾进行硝基喃检测

  在澳大利亚海鲜进口商协会等水产业团体的游说下,澳新食品标准局决定对来自亚洲特别是中国的进口人工养殖虾进行硝基喃检测。

日期:2004-06-15
 
 地区: 国外
 行业: 果蔬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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