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4-24 10:02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51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3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的举报,对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规格:750ml*12瓶)。经查,第11127266号“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截止)。同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2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4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青岛仲裁委员会等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发布青岛市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的举报,对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规格:750ml*12瓶)。经查,第11127266号“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截止)。同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本案当事人共生产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37箱,向经销商提供样品8箱,约定每瓶单价4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576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当今全球化的国际贸易舞台上,地理标志正日益成为产品走向世界的“金色护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我国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的重要抓手。本案的成功查办,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日期:2025-04-24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