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牛肉及其产品输入我国应符合之条件及有关输入应检附证明文件之加注内容规定,并调整用字与法规一致(修正规定第一点及第三点)。
二、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将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修正为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修正规定第四点)。
三、修正附表栏位名称,并配合经济部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号列,调整附表之三项货品分类号列及货名(修正规定第六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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