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一个超国家政治实体,由于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的实施,使欧盟在对外贸易谈判中必须以一个声音说话,其内部(与成员国之间)也需要一系列大量而复杂的协调过程。欧盟贸易政策决策最大的特点是其隐形机制——委员会制度,其中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133条所建立的“133委员会”和“农业特别委员会”在农业谈判中起着关键作用。此外,欧洲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高,民间团体组织有力,社会力量在农业谈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01
欧盟贸易谈判参与者都有谁?
谈判之“脑”——欧盟理事会(又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理事会拥有谈判议事日程的设定、授权谈判、发布谈判指示、授权签署并缔结协定等权力。在其内部流程上,由欧盟理事会的专门机构“133委员会”先对相关谈判提案进行整理,吸收并协调各成员国立场后,提交欧盟理事会讨论或通过。
谈判之“手”——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负责落实欧盟理事会决策,具体执行对外贸易谈判工作。欧盟贸易委员担任欧盟贸易谈判代表,农业委员担任农业谈判代表,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下属的国际一司为欧盟农业谈判的具体执行部门。欧盟委员会下设常驻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团,作为欧盟参与WTO事务的外交机构。谈判期间,欧盟委员会必须贯彻欧盟理事会发出的谈判指示,谈判工作必须在“133委员会”的咨询指导下进行,同时农业谈判也接受“农业特别委员会”监督。
谈判之“眼”——贸易政策评估
欧盟不仅注重其贸易政策的内部评估,还经常开展第三方评估,贸易政策影响评估制度已成为欧盟贸易谈判的重要部分,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可能受到贸易协定影响的各方进行广泛调查,评估就业、收入、社会公平、环境和资源等方面影响,并给出谈判方向和政策建议。例如,在农业谈判中,欧盟通常会委托第三方评估不同谈判情况下各国主要作物所受影响和冲击,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指导谈判。
02
运转的中枢——委员会制度
欧盟是主权国家构成的共同体,成员国的意志是形成决策的重要基础。欧盟理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参与欧盟决策并监督实施,委员会制度成为欧盟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关键。目前,欧盟有大约1500个委员会和若干专家组,活跃于立法、审批和实施的各个阶段。贸易政策和农业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也有众多的专业委员会参与,如“133委员会”和“农业特别委员会”。而对贸易谈判影响最重要的是“133委员会”,其主要角色包括:
欧盟贸易政策的策源地
“133委员会”可以就涉及共同贸易政策的所有事务向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欧盟委员会在推出一项贸易提案之前,往往会通过“133委员会”试探各成员国态度,各成员国会利用这一过程加入自己的意见,从而形成最终提案。
欧盟贸易政策的代理人
由于“133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国资深贸易官员,实际上代表了各成员国关于贸易政策的意志和立场,部长们通常不会对他们的意见持有异议。如“133委员会”就某项议题达成一致,就列入“A类”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的部长们无需讨论即可通过;产生分歧难以调和再由部长们加以讨论。
欧盟贸易谈判的监视器
“133委员会”协助欧盟理事会监督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包括所有的对外贸易与关税谈判。欧盟委员会具体执行谈判任务的各部门在对外贸易谈判时,须与“133委员会”咨询、磋商,执行其意见。
此外,由于农业谈判结果直接关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负责共同农业政策事务的“农业特别委员会”在农业谈判决策中也起着关键作用。“农业特别委员会”同样能直接提交相关事项给欧盟理事会决策,其下设农业结构和农村发展、农产品促销、畜产品、耕作作物、对外渔业等工作组,其中农业高级别工作组由各成员国农业副部长构成,在相关事务的决策中有重要话语权。同时,“农业特别委员会”对于农产品谈判也发挥着重要的监视作用。
03
主要工作方式——磋商机制
欧盟是一个参与角色众多、决策链条复杂的实体,其工作最大的特征是成员国政府之间各种形式的密集磋商。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以及负责贸易政策的“133委员会”和负责共同农业政策的“农业特别委员会”都分别有一套磋商制度。各成员国官员通过各类会议进行密集磋商,例如,“133委员会”中各成员国高级代表每月在布鲁塞尔举行一次会议,工作层每周磋商一次;“农业特别委员会”中各成员国农业部门资深官员每周召开一次会议。
此外,欧盟与利益团体之间也有广泛的磋商渠道。根据欧盟的相关规定,欧盟机构与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渠道,主要有欧洲议会、欧洲经济社会理事会和欧洲地区理事会以及其他非官方的直接接触。欧盟对这些互动设有一般原则和最低标准。这些磋商机制在欧盟贸易政策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