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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5年第14号(关于防止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1-26 08:2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43 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防止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近日发布信息,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区(Dar es Salaam)、伊林加区(Iringa)、乞力马扎罗区(Kilimanjaro)、马腊区(Mara)、姆贝亚区(Mbeya)、莫洛戈罗区(Morogoro)、鲁伍马区(Ruvuma)、欣延加区(Shinyanga)、辛吉达区(Singida)和坦噶区(Tanga)有新城疫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东帝汶、刚果(金)、厄立特里亚和坦桑尼亚上述10个地区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1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日期: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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