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修订阿纳宁等三十二种农药一百项残留容许量;删除二·四地等二种农药六项残留容许量;及配合叙明部分作物类别之排除作物品项。(修正规定第三条附表一)
二、 增列「普硫松」为公告禁用农药。(修正规定第五条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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