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规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四条)
二、修正磷酸钠等十项食品添加物之中文及(或)英文品名;棕榈蜡等三十三项食品添加物之之使用范围、限量及使用限制;参考国际规范对於香料添加物之分类方式,调整第(十)类香料十项食品添加物之使用规定;修正第(十)类香料备注。(修正规定第二条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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