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包装容量不超过200ml(酒精含量超过15%)的烈性饮料酒只能以瓶装或罐装形式投放市场,并且要加贴标签;
(2)烈性饮料酒包装标签内容不能产生疑问或误导消费者;烈酒要与其他食品区分开来,特别是儿童食品;
(3)自法规生效后给予30天的过渡期。
更多详情参见:https://technical-regulation-information-system.ec.europa.eu/en/notification/2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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