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蘑菇及其制品,制定了干制、腌制、油浸、冷冻、罐头等蘑菇制品的定义;
(2)保存和使用蘑菇前应剔除不可食用品种,制定了基本的质量要求,蘑菇必须健康、干净、机械完整,尽可能少的虫洞痕迹;
(3)规定了加工蘑菇产品允许添加的成分,包括盐、香料、白糖或其他糖、精制植物油、黄油、葡萄酒等,规定了各类蘑菇制品的理化指标,如腌制蘑菇盐和糖含量均不得超过2.5%;
(4)规定了蘑菇制品标签除一般食品强制性标注内容,还应特别标注,如由几种蘑菇制成得产品,应标明“混合物”。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seimas.lrs.lt/portal/legalAct/lt/TAP/d96018608a1311efaf94d67dd8b48a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