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深圳一餐饮公司因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日本核辐射区酒类),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4〕稽**号
处罚名称:***(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日本核辐射区酒类)案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处罚事由: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对相关责任人路秀丽处罚款1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8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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