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法源依据名称。(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新增有关本标准适用范围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新增本标准准用之辐射线源及限用之最高能量。(修正条文第三条)
四、针对得以辐射照射之食品品目、吸收剂量限量及照射目的,移列改以附表规范。(修正条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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