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附件中规定的条件,删除精异丙甲草胺在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中Part A部分的相关条目;各成员国应在2024年4月23日前撤销对含有精异丙甲草胺的植保产品的授权,根据条例(EC) No 1107/2009第46条给予的宽限期最迟不超过2024年7月23日。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