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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海关出了哪些食品行业新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1-02 08:16 来源:海关发布微信号  浏览:367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海关出了哪些食品行业新政,一起来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4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2023年12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75号(关于防止英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1月11日,英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肯特郡(Kent)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牛。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2023年12月7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79号(关于解除阿塞拜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阿塞拜疆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农业部与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619号公告关于阿塞拜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阿塞拜疆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关于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芬兰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年公告第19号关于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禁令,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芬兰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4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西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2023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西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8号(关于进口芬兰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双方)有关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1号(关于防止土耳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2月8日,土耳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艾登省(Aydin)发生小反刍兽疫,此次涉及的主要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2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双方)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牛肉(含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现予以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
日期:2024-01-02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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