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
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和健康研究所关于中国从尼加拉瓜进口牛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9月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牛肉进口。
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13号
关于防止阿曼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阿曼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佐法尔省(Dhofar)发生SAT2型口蹄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阿曼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
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9月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贝宁鲜食菠萝进口。
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5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规定,9月1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咖啡豆进口。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16号
关于解除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9月15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关于解除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7号
关于出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和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越两国主管部门达成的一致意见,自9月1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中国乳品出口越南。
关于出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8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有关委内瑞拉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9月18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鲜食鳄梨进口。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9号
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9月18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椰子进口。
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0号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有关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
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9月7日,瑞典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法格什塔(Fagersta)地区的野猪中发生1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2号
关于进口埃及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有关埃及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9月22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及鲜食芒果进口。
关于进口埃及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3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符合检疫要求猪肉输华限制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要求的俄罗斯猪肉输华。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08年第125号公告对上述产品的限制措施不再执行。
关于俄罗斯猪肉输华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关于解除俄罗斯符合检疫要求猪肉输华限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9月16日,保加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布尔加斯大区(Burgas)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此次疫情主要涉及动物为绵羊,疫情区域所有易感动物均已被扑杀销毁。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关于解除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9月28日起,认可马来西亚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关于解除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