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俄罗斯进口注册制度简介
俄罗斯对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卫生注册,其主管部门为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中国境内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由海关总署统一向俄罗斯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第二节 需注册的产品种类
按照俄罗斯相关法律要求,需注册的产品种类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活的水生动物除外)及其产品。
注:如果使用人工培育原料生产(水产养殖),则必须在括号中注明鱼的品种、甲壳类品种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种。
第三节 申请程序及要求
1、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俄罗斯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应当符合《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及海关联盟鱼及鱼制品安全技术规范(TP TC 040/2016)的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2、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对俄罗斯注册时,应当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clogin)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四节 海关受理及审核
1、受理:
海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审核:
受理申请后,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推荐境外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境外注册。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3、推荐:
海关总署根据俄方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俄罗斯主管当局推荐。
4、查询:
获得俄罗斯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公布。
https://fsvps.gov.ru/fsvps/main.html?_language=en
第五节 监督管理
1、 变更:
已获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由注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由海关总署统一通报俄罗斯驻华使馆或主管当局。
2、重新注册:
已获境外注册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俄罗斯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或俄罗斯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3、 撤回注册推荐: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撤回向俄罗斯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俄罗斯官方检查或未按俄罗斯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俄罗斯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注册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重新受理申请。
4、年度自我评定报告:
已获得俄罗斯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其持续符合俄罗斯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供稿单位:星沙海关 企业管理和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