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含有牛源性成分的食品(含膳食补充剂)和化妆品(包括进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保存相关生产加工记录;
2.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牛源性材料的来源部位(如大脑、脊髓、神经等)、牛源性材料的检查记录信息、用作食品或化妆品原料的牛脂肪中不溶性杂质含量是否小于0.15%等;
3.相关记录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保存,保存期至少2年;
4.FDA应对相关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该公告将在2023年8月11日的联邦公报上正式发布,意见反馈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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