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
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通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
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6号
关于进口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巴西输华陆生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5月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陆生动物蛋白饲料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1)。《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等11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8号
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1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0号
关于进口法国腌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腌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5月22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腌制猪肉制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进口法国熟制猪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熟制猪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5月2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熟制猪肉制品进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防止科摩罗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科摩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大科摩罗岛(Njazídja)发生南非1型(SAT1型)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78头牛,其中发病牛63头,死亡牛15头。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5月26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宠物食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6号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葡萄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5月2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进口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水资源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补充要求,5月30日起,允许津巴布韦输华鲜食柑橘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