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所指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所以,如果新产品符合要求,那么新产品经评审通过后会发给新饲料证书/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监测期就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的五年时间,这期间农业农村部不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五年里这种新产品只有申报企业可以生产,那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竞争力的。但是有一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农业部2625号公告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产品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而由其他企业申请生产,需要按照新产品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所以也就没有监测期。
那么如果进口的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会有监测期吗?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农业部2625号公告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新产品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核发进口产品登记证,虽然是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产品通过评审,但不是境内研制开发的,所以没有新饲料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也就没有监测期。但是国家对已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未经申请人同意使用上述数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审定或登记,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境外企业发现进口产品对养殖动物和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监测期。
监测期对企业来说是对其研发能力的肯定,也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保证。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可以为企业提供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服务,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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