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法源依据名称。(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修正溶剂来源之引用规定。(修正条文第二条)
三、修正天然色素使用赋形剂或其他添加物之来源限制规定。(修正条文第三条)
四、修正以附表规范天然色素之来源、主成分及规格要求,并酌予调整部分色素之品项、来源、主成分规定,及新增部分规格要求。(修正条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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