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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橙汁检出安赛蜜不合格,盒马被罚款4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16 14:3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浏览:505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经销的进口橙汁检出安赛蜜不合格,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976122万元并罚款48.72246万元。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经销的进口橙汁检出安赛蜜不合格,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976122万元并罚款48.7224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对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福路分公司待售的Tipco橙汁(规格型号:1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标称经销商: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650213002)。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1SB00408)显示,上述食品Tipco橙汁检验项目中安赛蜜实测值为0.019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紫福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报告编号:3521015450),上述食品Tipco橙汁检测项目中安赛蜜结果数据为0.021g/kg(限量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安赛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核查,上述Tipco橙汁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并经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及区域管辖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Tipco橙汁(规格型号:1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是于2021年5月12日直接从泰国生产商TIPCOF&CO.LTD.进口购进,共计购进4032瓶,该批Tipco橙汁完税价为33356元,当事人收货后于2021年7月1日全部销售给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去税销售总价为43117.22元,获利9761.2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向采购单位发送了下架召回通知,无同批次的Tipco橙汁召回。当事人采购该批Tipco橙汁时,查验并留存了该批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应商证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资料,同时建立了电子台账。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761.22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8722.46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销的Tipco橙汁(规格型号:1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4月6日)安赛蜜经检验实测值为0.019g/kg,复检安赛蜜结果数据为0.021g/kg,检验项目安赛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和复检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留存了涉案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应商证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涉案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了进货来源,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761.22元;二、罚款4872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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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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