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四个术语定义:清真食品,清真屠宰托运/发运证书,清真产品托运/发运证书,清真证书;
2、修订第4.5章节的内容:
——第1.1条:向沙特阿拉伯出口的胴体和分割肉应随附清真屠宰托运/发运证书,证书应由SFDA清真中心认可的清真认证机构出具。
——第2.1条:依据沙特/GSO技术法规规定产品使用的原料需要办理清真证书,证明其符合沙特清真标准和法规,则此类产品在托运/发运时应随附由SFDA清真中心认可的清真食品发运证书。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