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指出,2023年3月31日前,其可以不参照表6所示的硒的基准,仅参照根据《关于特殊用途食品的标示许可等》(平成30年8月8日消食表第403号)修改的《关于特殊用途食品的标示许可等》(平成28年3月31日消食表第221号)中的示例,即将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2年3月31日改为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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