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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01 09:03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44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南通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十五批)。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第十五批)。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 》等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南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规行为实行“动态清零”,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

  如皋市葛维小吃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无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杀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葛维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箱内存放有进口冷冻去骨牛肉脖肉3袋(原产地巴西)、去骨牛胸肉2袋(原产地巴西)、去骨牛前胸肉2袋(原产地阿根廷)、牛睾丸14袋(原产地巴西)。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以及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食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无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杀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二

  海门丰之华鲜肉经营部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三星分局对海门丰之华鲜肉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3箱进口冷冻带骨牛排(原产国阿根廷)和1箱进口冷冻带骨牛肋排(原产国哥斯达黎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带骨牛排和冷冻带骨牛肋排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也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当事人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违反了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三

  南通开发区司乎餐饮店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2022年3月29日,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司乎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上存放有来自新西兰进口的安佳黄油(标签标注:冷冻保存)。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报关单、消杀证明、核酸证明、检验检疫报告,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做到对进口冷链食品“三专管理”,未做到直接接触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一天一检”和“应检尽检”,未严格落实贮存、加工、经营场所消杀措施。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第三条和《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三条规定,根据上述《通告》相关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四

  海安继发商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2022年3月2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海安继发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进口榴莲(原产地:泰国)共3袋。经查,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进口冷藏水果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行为,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日期:2022-04-01
 
 地区: 江苏 南通市
 行业: 认证体系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食品 疫情 管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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