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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市曝光几起冷链环节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03 09:27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84 原文:
核心提示: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精神,“人物同防”,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管控执法力度,针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得到明显实效。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精神,“人物同防”,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管控执法力度,针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得到明显实效。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  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江西省冷链食品全流程管控工作方案》等规定,依托“赣溯源 2.0 版”平台,严格落实集中监管仓“入赣首站”管控要求,凡进口冷链食品(以及与之同车、同柜混装的所有产品)流入上饶市的,均须在集中监管仓统一消杀、检测合格并录入“赣溯源 2.0 版”后,方可进入市场储存、转运、加工、销售。对没有落实相关要求的予以查处。现将上饶市各地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万年县冷冻食品店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和供销记录案。
 
  当事人在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大市场自家店面从事冷冻禽畜类肉制品经营活动,为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2020年11月19日,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营分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监管的通知》,明确告知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检验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2021年1月5日,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营分局又专门召集当事人等多家冷链食品经营户召开冷链食品监管工作会议,当事人当场签订了《冷链食品经营户防疫承诺书》,承诺通过“赣溯源”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采购进口冷链食品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但之后当事人置若罔闻,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其冷冻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内有3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泰国产冻鸡尖翅、5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美国产的冷冻鸡爪,检查时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2021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另一间冷库进行检查时,在冷库内又发现有1箱生产日期是2020年6月14 日泰国产冻鸡尖翅、1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日的阿根廷产的冷冻牛霖,1箱生产日期为2019.11.7英国产的冷冻猪尾、 2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阿根廷产的冷冻去骨牛肉(牛前腱肉),检查时,当事人还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检查过后,应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才向各供货商索要上述各批次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证明。
 
  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停止了采购、销售进口冷冻食品,主动消除了危害行为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二、弋阳县冷冻食品冰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一)2020年12月28日,弋阳局执法人员对弋江镇广场路城北大市场的弋阳县某冷冻食品冰库”进行检查,对其进货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正。2021年01月0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冻带鱼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情况:2021年1月2日,当事人从上饶某冷冻批发部进货上述冷冻带鱼,商品名称:“冻带鱼Ⅱ级”;产地:印度;生产日期:28日/08月/2020年  29日/08月/2020年;净重:10KG;保质期:自生产日期起18个月;生产方式:海水捕捞;储藏温度:冷冻/储藏温度低于-18度;生产厂:M/S SOMNATH MARINE EXPORT;注册编号:1169。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查验了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当事人称未查验也不能提供。2021年01月04日,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补送了相关的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弋阳局认为该补送行为不属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决定做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上缴国库。
 
  三、德兴市干货冷冻批发部未落实“四证四专四不得”案
 
  2021年9月7日16时许,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查管理函(编号:X20210907-04)通报:称衢州市新农都批发市场润洋水产品商行销售的一批新冠肺炎可疑阳性食品流入上饶市德兴市。经查,德兴市泗洲镇该干货冷冻批发部采购数量与协查信息表一致,2021.09.04日购进15件,规格为10KG/件。当事人未按“四证四专四不得”要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虽然提供了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证明,但存在未执行专区销售专区存放的规定,在对人员、冷链食品、外包装、周围环境进行核酸检测并全部为阴性的情况下,德兴局执法人员当场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稿    源: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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