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封一家经销进口冷链食品的“黑冷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01 08:1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158 原文:
核心提示:10月3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对赛罕区丛林狼竹园小区店进口冷链食品例行执法检查中,通过一猪骨头进货票据,发现了上线出货经销进口冷链食品单位——玉泉区通顺配送服务部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经销进口冷链食品。中午1点,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蒙冷链追溯平台赶往玉泉区通顺配送服务部,查处了这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公示的“黑冷库”。
  按照呼和浩特市疫情管控要求,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在取得保供应,稳物价执法检查的成效下,10月31日,持续开展了市场主体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药店药品经营规范执法大检查。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在对赛罕区丛林狼竹园小区店进口冷链食品例行执法检查中,通过一猪骨头进货票据,发现了上线出货经销进口冷链食品单位——玉泉区通顺配送服务部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经销进口冷链食品。中午1点,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蒙冷链追溯平台赶往玉泉区通顺配送服务部,查处了这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公示的“黑冷库”。
 
  经核查,该企业长期存在由区外其他省份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并未按每批食品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从业人员未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进口冷链食品与国内冷链食品混存等诸多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冷库采取了现场查封措施,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对经销进口冷链食品单位全部纳入“蒙冷链”监管平台,是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作,玉泉区通顺配送服务部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经销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疫情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要求和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经销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地区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批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消毒证明。在产品抵呼前 24 小时,向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产品信息报备,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核酸检测合格后,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销售。其他冷链食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定期抽检制度。同时,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行为,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明示“蒙冷链”追溯二维码,并建立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者信息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购买数量、批次、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予以封存,待检测后按规定处理。对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的、对不使用“蒙冷链”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对不赋码销售的、对不索取消毒证明及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做到发现一家处理一家。
日期:2021-11-01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