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区域的第一大国家,有严格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口程序,小编对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和农产品进口程序,包括进口程序的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加工食品注册、注册程序、时长以及一些产品的特殊要求进行解读,以便对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印尼提供参考。
进口食品主管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印尼语缩写为“BPOM”)从卫生部独立出来,成为印尼国家层面具体负责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包括对食品补充剂、加工食品进行上市前的评估和预警、上市后的监管,并负责产品的注册。
农业部
农业部是农业方面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农业部下属的农业检疫局(IAQA)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贸易部
贸易部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进口许可的主管单位,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等事务。
海洋渔业部
海洋渔业部负责《渔业法》的实施,监管与鱼类资源相关的养殖和利用及由此产生的与环境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从产前工作到生产、养殖直至销售的渔业经营系统内开展的所有活动。
卫生部
卫生部是印尼主管卫生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卫生部负责对食品的进口实施监管。
进口食品法律法规
《1934年贸易法》
《1934年贸易法》是规范印尼贸易政策的基本法律,另外,印尼食品相关政策法规还包括《渔业法》、《动物、鱼和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动物检疫政府条例》、《进口活鱼的检疫要求》、《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关于食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5:2009)、《关于食品中微生物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8:2009),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及多双边协定。
《食品法》
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以《食品法》为基础,规定了包括有关食品加工、贮藏、包装、标签、运输的基本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和转基因等,基因改造也适用该法范围。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主要包括2004年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和营养的第28号政策法规,2012年有关食品的第18号法规,2012年印度尼西亚卫生部有关食品添加剂第033号法规。2014年1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陆续颁布各项食品添加剂具体安全限量法规。
农药残留相关法规
2015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5年第4号部长令),法规于2016年2月实施并进行多次修订,规定了蔬菜、水果、谷物、豆类、果仁、茶叶六大类共103种植物源性食品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法规
2011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确定食品内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最大许可限量的条例(第HK.03.1.23.04.11.03724号)。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2000年7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食品标签及广告要求(No.69/1999政府法令),要求标签上要明确说明所用成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此外,还规定其他要求,如某种食品经过辐照处理或含有转基因成分,也应该在标签上标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工食品标签的要求(No.31/2018政府法令),规定了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零售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号等信息,同时要求补充标签应在清关前(到达印度尼西亚领土前)贴上,并必须与产品注册号申请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标签一致。
进口程序
加工食品注册
注册范围
所有进口零售包装食品在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注册(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要求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号,但下列产品除外:
家庭内工业生产的食品;常温下保质期最长为7天的食品;实验、个人消费用的少量样品,这种少量的样品和实验是基于对入境许可申请的评估;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仅用作原料的加工食品;根据消费者需求,少量直接在购买者面前销售的散装食品;快餐;仅经过(收获后)简单加工的食品,包括洗涤、剥离、干燥、研磨、切割、盐腌、冷冻、混合和/或漂烫,且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用于卷绕、打蜡或上光剂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注册)。
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
新产品进入印尼的注册分三种类型:新注册、变更注册(更改数据)和重新注册(注册号到期前6个月至10天进行)。注册程序共分为两种:一般注册/手动注册,快速注册/电子注册。
注册文件要求
一般文件要求:食品制造商/供应商需提供详细要求和产品样品进行商品注册,可将样品寄给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由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进行注册。
确定风险等级的文件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收到商品制造商/供应商提供的注册文件要求后,需对商品进行评估和检测,确定商品风险等级。
进口许可证(SKI)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颁布法规No.30/2017及29/2017,取代法规4/2017及5/2017,对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包括加工食品的每一批次执行进口许可(Entrypermit,印尼语缩写为SKI)制度。
货物清关
进口文件应简明扼要、语言简单、内容完整,如果文件齐全,货物达到很早,当天即可完成清关。如果文件不完整,可能需要几星期时间完成清关。目前,印尼政府正努力实现进口产品在入境口岸的平均停留时间不超过4.7天。
进口具体产品特殊要求
01 新鲜果蔬
2016年11月,农业部发布了第55/2016号法规,该法规要求从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必须在线提交“预先通报”;来自未认可食品安全系统国家的产品必须提供预先通报和印尼政府认可实验室的分析证书(COA),此分析证书主要是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等的分析证书。
2019年,农业部(MOA)颁布了两项新规定:关于园艺进口法规(农业部条例第39/2019号)和关于大蒜、葱、辣椒等发展战略园艺商品的法规(农业部条例第46/2019号)。规定果蔬类进口商可随时提交进口建议(IR)请求,而本年度的进口建议请求可在上一年度的11月提交。
02 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不论进口或当地生产)被定义为“受监督的货物”,根据第74/2013号总统令,这些货物的分销和销售由政府投资管理局控制。在印尼分发的酒精饮料必须符合关于甲醇含量、微生物和化学污染以及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准。
03 肉禽产品
要求出口肉类企业提供产品的清真证书,该证书由印尼清真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进口商必须在提交给农业部家畜和动物卫生服务总局(DGLAHS)的动物源产品许可信(SRP)中注明进口产品和市场目的地(餐馆、酒店、餐饮、加工、零售等)。该许可信可随时申请,但所获许可信必须在其公布后3个月内用于向农业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04 宠物食品
印尼进口宠物食品仍然受到(其他动物产品)各种规定的管制,由于宠物食品一般含有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商必须先获得国家农业部家畜和动物卫生服务总局批准,才可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厂进口宠物食品。
05 稻米
大米只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进口,不得对外销售。进口仅限于以下品种:100%碎米,100%碎糯米,碎米不超过5%的粳米、米粉、全麦糯米、泰国香米、茉莉香米、印度香米、其他稻米。非加工原料用大米进口只允许由印尼政府的国有公司进口。进口大米须经贸易部核准进口。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截止到12月31日,以时间先到为准。所有进口大米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