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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食品安全管理之进口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09 16:49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浏览:152 原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监管主体
 
  ■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食品

  相关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合格评定
 
  ■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 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
 
  注册管理与备案
 
  ■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检疫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现场查验
 
  ■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包装与标签
 
  ■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暂停或禁止进口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
 
  (三)海关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措施的进口食品,再次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四)境外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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