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总咖啡因含量标示对象。(修正规定第四点)
二、新增 QR Code 等电子化方式,作为标示方法之一;另修正标示之字体大小限制。(修正规定第六点)
三、新增规范以 QR Code 或其他电子化方式揭露者应符合之事项。(修正规定第七点)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