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命令草案,新鲜、冷藏或冷冻的牛肉、猪肉、绵(山)羊肉、禽肉及上述动物的可食用肉副产品、蜂蜜、橄榄油等8类进口食品应在标签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或原产地信息;草案还规定了上述食品特殊情形下的标注要求,如肉类食品来源动物分别在不同国家出生、育肥、屠宰时产品原产国(地)标注的要求,以及橄榄油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原料混合生产时的标注规定等。
该草案于发布之日起生效,过渡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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