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有效防范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南通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专项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案件,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本次集中公开曝光各地查办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集中监管仓的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单位(个人),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对于2020年11月23日以后进入南通市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南通市或外省、市有效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一律不得贮存、加工和经营。
案例1:海安市李某用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工肉制品案
2021年1月14日和1月16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用冷冻肉类加工成卤菜半成品销售,其冷库内储存有进口冷冻猪后腿肉(原产国西班牙)2批次共133箱,其中,生产批次号250220、生产日期2020/6/16的冷冻猪后腿肉128箱;生产批次号250320、生产日期2020/6/17的冷冻猪后腿肉5箱。经查,该货物由当事人从苏州某公司购进,并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验报告单,但无法提供该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上述货物移交至集中监管仓全面消杀。
当事人使用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工肉制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海安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2:如皋市缪某贮存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吴窑缪某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绵羊肚、羔羊肚(原产国新西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规格为20公斤/箱,共85箱合计1700公斤。经查,缪某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用于销售,其提供了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及货物在上海第三方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购货时,缪某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上述货物移交至集中监管仓全面消杀。
当事人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处理。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3:启东市龙津超市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肉制品案
2021年1月26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启东市龙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进口的冷冻猪肉(原产国西班牙),其摊位销售及冷库内存放的进口冷冻猪肉共有105箱,合计2900公斤。当事人提供了这批进口冷冻猪肉的进货凭证、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但未能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
当事人销售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启东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4:海安市仟惠日本料理店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市仟惠日本料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上海盛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带头生虾(原产国新西兰)7盒,北极贝(原产国加拿大)2盒,白虾(原产国厄瓜多尔)1盒,货值共计139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及货物的第三方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另查明,该店工作人员许某的健康证过期。
当事人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海安市公安局处理。
当事人的员工健康证过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5:通州区张芝山镇郭全堂火锅店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29日,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张芝山镇郭全堂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冰柜内存有进口的冷冻猪颈骨(原产国爱尔兰)和冷冻猪龙骨(原产国加拿大),共计100余公斤。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凭证、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另查明,当事人密切接触该批进口冷冻肉品从业人员也未进行核酸检测。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查封,并联系疾控部门第一时间对相关食品、环境及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当事人销售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