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不进集中监管仓?这家卖进口冷冻虾的被处罚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2-07 09:27 来源:梁溪市场监督管理微信号  浏览:429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无锡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严防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取得核酸检测报告、消毒报告及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而擅自销售进口冷冻食品案件。
  近日,无锡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严防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取得核酸检测报告、消毒报告及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而擅自销售进口冷冻食品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4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大型冷库初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4家经营户在2020年12月中旬初查时就因缺失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而被我局要求暂停进口冷冻食品,但均在尚未补办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便擅自进行销售。

  经进一步调查证明,上述4家经营户之一的无锡丰之贝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冷冻食品的销售,于2020年11月25日从上海购进30箱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2020年12月9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因其未按要求将货品进入集中监管仓并取得出仓证明,要求该公司暂停销售。

  2021年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仓库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尚未取得出仓证明且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无法对应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17箱进口冻南美白虾,共获利760元。我局于复查当日对无锡丰之贝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于近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结果:

  无锡丰之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0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本文中其他3家涉及违法违规销售进口冷冻食品的经营户正处于被调查阶段,后续我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提醒:

  《无锡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明确:从2020年11月15日起,无锡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入我市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户,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做到“五证齐全”(进口冷冻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可销售。全社会共管共治,防控疫情绝不松懈!
日期:2021-02-07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