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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添加剂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1-04 16:5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浏览:678 原文: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被列入新批准清单,某些已获批准的品种也会因安全问题被取消和禁用,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动向,对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伙伴网此前已对CAC、欧盟、美国的添加剂法规作了介绍,本文将对加拿大添加剂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被列入新批准清单,某些已获批准的品种也会因安全问题被取消和禁用,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的立法动向,对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伙伴网此前已对CAC、欧盟、美国的添加剂法规作了介绍,本文将对加拿大添加剂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法规依据

  加拿大食品添加剂主要由C.R.C., c. 870《食品药品条例》以及相应的营销许可制度(MAs)进行规范。纳入营销许可的15项食品添加剂名单是动态更新的,相关内容的更新通知均经过科学评估和意见征求后,发布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上,相关修订内容最终合订到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列表中。

  二、添加剂定义范围

  加拿大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在食品整个生产、储藏等阶段添加的任何化学物质,以发挥特殊工艺作用,不成为食品的一部分,且不影响食品本身的特性。加拿大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类似盐、糖和淀粉的食品成分,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香精香料、农药、兽药或食品包装材料。此外加工助剂也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三、添加剂功能

  加拿大食品添加剂主要功能包括:抗结剂、漂白剂、熟化剂、面团改良剂、着色剂、乳化剂、胶凝剂、稳定剂、增稠剂、酶制剂、固化剂、上光剂、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防腐剂、螯合剂、淀粉改良剂、萃取剂等。

  四、食品添加剂列表

  加拿大食品添加剂法规中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划分为15个列表,列表中分别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适用的食品类别以及使用限量,以下为15个列表的标题。

  表1.允许的抗结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Anticaking Agents)

  表2.允许的漂白剂、熟化剂和面团改良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Bleaching, Maturing or Dough Conditioning Agents)

  表3允许的着色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Colouring Agents)

  表4允许的乳化剂,胶凝剂,稳定剂和增稠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Emulsifying, Gelling, Stabilizing or Thickening Agents)

  表5允许的食品酶列表(List of Permitted Food Enzymes)

  表6允许的固化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Firming Agents)

  表7允许的上光剂或抛光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Glazing or Polishing Agents)

  表8允许的杂项食品添加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Food Additives with Other Generally Accepted Uses)

  表9允许的甜味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Sweeteners)

  表10允许的酸度调节剂,酸反应材料和水调节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pH Adjusting Agents, Acid-Reacting Materials and Water Correcting Agents)

  表11允许的防腐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Preservatives)

  表12允许的螯合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Sequestering Agents)

  表13允许的淀粉改良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Starch-Modifying Agents)

  表14允许的酵母食品列表(List of Permitted Yeast Foods)

  表15允许的载体或萃取剂列表(List of Permitted Carrier or Extraction Solvents)

  五、使用说明

  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列表中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加拿大食品添加剂法规中未设定食品分类系统,表中食品也未体现明显上下级分类关系。对于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和食品添加剂营销许可中没有涉及到的食品添加剂,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不得使用,但是没有申明的范围就是默认的禁用领域,须按照《食品药品条例》B.16.002部分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卫生部审核通过并发布通知后方可使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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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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