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2月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部分修改单,其主要内容如下:
集体食堂的开办、运营者发现因食用了该集体食堂提供的食品等产生食物中毒疑似症状者,却不进行上报,或者,在集体食堂中烹饪、提供的食品,144小时以上未进行每次1人份留样,违反1次处以罚款300万韩元,违反2次处以400万韩元,违反3次以上处以500万韩元,加强对集体食堂的卫生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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