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肉猪可以在附属或独立于屠宰场的场所进行切割,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该过程经主管机关批准;猪屠体仅能在唯一场所完成切割;切割厂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如果旋毛虫检验结果为阳性,整个屠体都不允许供人类消费;
2. 规定了在旋毛虫检测结果确定为阴性之前,屠体不得离开切割场所;如果屠宰场已制定程序以确保抽样的屠体在检查结果为阴性之前不会离开切割场所,且该程序已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则可以在获得旋毛虫检查结果之前应用法规(EU)2017625规定的健康标志;
3. 规定只有列入附件七(新增)清单的第三国生产的猪肉产品才可以部分减少或免于检查旋毛虫;
4. 修订了猪肉产品旋毛虫项目的检测方法。
该条例于公报发布2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