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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I)——内容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21 09:5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浏览:444  原文:
核心提示: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领导人共同举行视频会晤,宣布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给出了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清单,规定我国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标志,并给出了以后增加更多地理标志的认证机制。本次食品伙伴网针对此协定与大家分享相关重点信息,后续食品伙伴网会针对“欧盟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与大家共同探讨。
  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领导人共同举行视频会晤,宣布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该协定给出了中欧地理标志互认清单,规定我国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标志,并给出了以后增加更多地理标志的认证机制。本次食品伙伴网针对此协定与大家分享相关重点信息,后续食品伙伴网会针对“欧盟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欧地理标志管理
 
  地理标志是指在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因该来源而拥有某些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上使用的标志,通常被用于农产品、食品、酒类、手工艺品等。
 
  对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主要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农业农村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便引入这一概念,并且建立了原产地标记制度。1999年,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保护措施正式运用到生产贸易中,2001年起,这项制度在我国开始全面推行。
 
  1992年,欧盟发布(EEC) 2081/92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条例,这是欧盟首次建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单一监管制度,后为统一各国的地理标志,欧盟委员会推出了欧洲原产地命名保护制度,只有登记在欧洲原产地命名保护名录中,欧盟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才正式有效。欧盟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为(EU) No 1151/2012规定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等的相关内容。
 
  对于地理标志的互认有利于双边贸易,并且有利于提升产品的影响力,使特色优质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从2011年至2019年,历时8年之久,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联合声明谈判结束。2020年7月20日,欧盟理事会做出决定,授权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该协定将确保来自中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在对方市场上得到保护。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领导人共同举行视频会晤,宣布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欧盟与中国签署的首个重要双边贸易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对地理标志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该协定在附录中列出了双方各275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根据协定,吐鲁番葡萄干、武夷山大红袍、宁夏大米、烟台葡萄酒等我国第一批100个地理标志将在协定生效后得到欧盟的保护;第二批175个地理标志,包括莱芜生姜、古井贡酒、金华火腿等,将于协定生效后四年内获得保护,此协议还涵盖了一个此后增加更多地理标志的机制,根据协定,我国相关地理标志产品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标志,这也是欧盟首次通过协定允许外国地理标志持有者使用其官方标志。另外,中国市场也将保护来自欧盟的地方产品,包括爱尔兰威士忌、西提亚橄榄油、蒙切哥乳酪等,未来投放到中欧市场的上述产品,均表明来自特定产地,受协定保护。
 
  三、小结
 
  地理标志的认定强调了产品的原产地,认为产品的品质特性与其生产的地理区域有关,地理标志的互认则有效的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中欧签署这一协议,其他国家出口到中国或欧盟的产品将无法再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对中国有关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协定,中国相关产品有权使用欧盟的官方地理标志,更有利于获得欧盟成员国的认可,推动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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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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