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月21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20-087号公告,拟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若MFDS收到食用健康功能食品异常情况报告时,应立即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并且,健康功能食品的危害已被认定时,要立即通过其网站、报纸、广播等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此外,对于异常情况,按照原料、成分及异常情况,按季度在网站上公布。
2.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7条,将异常情况报告的受理及调查、分析相关业务委托给食品安全信息院。
3. 质量管理人的资格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食品工程师”以上资格者,放宽相关资格条件。
4. 经营者等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报告时,违反1次,罚款50万韩元,违反2次,罚款75万韩元,违反3次,罚款100万韩元。
以上内容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4月6日。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国际标法部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国际标法部负责英语、俄语、日语、韩语、泰语、越南语等相关国家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的监控及分析,同时为各企业提供标签审核、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等。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