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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标准》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0-24 15:2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齐晓娜    浏览:262 原文:
核心提示:10月24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489号公告,拟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食品伙伴网讯 10月24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489号公告,拟修改《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新设定总则及共同标示标准中的规定:
 
     a. 在总则中新设定“新鲜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相关定义。
 
     b. 在共同标示标准中新设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者在销售时,在陈列柜或独立标志牌的记载事项中可以不标示企业名称、所在地的规定。
 
  2.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等的相关标示规定:
 
     a. 在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其它标示事项中新设定标示非医药品、非健康功能食品的规定。
 
     b. 根据《食品法典》中的食品分类,将海盐(天日盐)、蜂蜜类、蜂王浆类再分为天然状态食品,梳理其它标示事项。
 
     c. 将食用肉加工品及包装肉中的再包装等相关标示规定移动至具体标示标准(附表1)中。
 
     d. 删除食用蛋的标示事项中营业场所名称的标示。
 
  3.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天然状态食品的相关规定:
 
     a. 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名称修改为采集·生产者、采集·生产团体名称或包装企业名称。
 
     b. 在天然状态食品上可标示采集、生产年份,新鲜食品类上可标示采集、生产日期。
 
     c. 为了确认内容物而采用透明包装的食品中,新鲜食品类可以不标示生产日期。
 
     d. 根据《粮食管理法实施规则》,标示品质的农林产品、水产品及直接交易的农林产品、水产品上可以不进行韩文标示。
 
     e. 流通的农林产品、水产品中,透明包装食品可不进行韩文标示。
 
  4. 明确规定各标示事项具体标示标准中水产品名称标示,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中混合制剂类原材料的名称标示方法,修改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的误差范围。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11月25日。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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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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