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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发布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五成以上民事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04 08:18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浏览:204 原文:
核心提示: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该院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一批典型案例进行了披露。
  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该院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一批典型案例进行了披露。

  在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徐某某分三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外国品牌固体奶粉。涉案商品外包装未见有中文标签。徐某某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邵某与徐某某之间所谓“代购关系”,实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代购行为因其表现形式可区分为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本案中,邵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奶粉信息,显著标识商品为现货,涉案订单均从浙江省发货,因此可推定邵某已拥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权。邵某自称的代购行为实为现货买卖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同时,邵某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其具备了乳制品销售者的身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店铺经营者和商品销售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有查验进货、审验供应商、禁止购进无标签的乳制品等义务。本案中,邵某网店销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食品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另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规范性文件,生产商及配方实行注册认证、进口需经严格的检验检疫、销售产品需符合国家奶粉质量标准。涉案乳制品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海关严格检验检疫,生产地日本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显然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据此,上海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三中院民庭庭长姚建中表示,以“代购”名义进行食品销售的,本质上就是销售行为,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如果违法,同样要依法受到处罚。

  白皮书显示,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两年多时间,上海三中院和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上铁法院审理1060件,上海三中院审理109件。

  民事案件中,涉案食品种类繁多,包括白酒、葡萄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等;网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且案件标的物包括酒、茶叶、巧克力、牛肉干、奶粉等普通食品,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

  五成以上民事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如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等等。反映出通过网络购买进口食品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日期:2019-09-04
 
 地区: 中国 上海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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