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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8-13 16:5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15 原文:
核心提示:2019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14号  2019年8月13日
 

 标 题

  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塞尔维亚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docx

日期:2019-08-13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海关总署 非洲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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