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6月19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9-48号告示,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进口卫生条件等相关告示》,其主要内容如下:
1.新设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对象,包括冷冻食用鱼头、冷冻食用鱼头可食用部位、冷冻食用鱼类内脏、冷冻食用软体类内脏,按照不同品种具体规定了鱼种。
2.规定了允许进口的国家和产品种类。
3.制定进口卫生评估的具体程序:进口卫生评估程序开始后,按照出口国政府向韩国政府提交问卷相关答复的顺序进行进口卫生评估。在韩国政府的问卷寄送后1年以上,出口国政府未提交书面答复时,可停止进口卫生评估。
4.新设定进口卫生条件: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处理形态,应按照韩国卫生相关规定中的标准规格进行生产加工。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为出口国政府管理、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制定不合格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相关处理标准、召回程序及方法等。
5.制定出口国政府发放卫生证明相关规定。
6.制定出口国政府义务通报相关规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在出口国或其它场所发生危害事项时,应向韩国政府通报。
7.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出口国政府要对通过进口卫生评估的合格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检查,并向韩国政府通报批准的输韩境外生产企业目录。
8.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现场检查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进口卫生条件的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及出口国政府的通报事项,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需要确认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可与出口国政府和境外生产企业卫生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谈或查阅相关资料。
9.制定特别卫生管理食品允许进口时咨询相关规定。
10.制定了出口国政府对特别卫生管理食品的卫生相关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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