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18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8/1914和(EU)2018/1917,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 / 2009号条例,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喹氧灵(quinoxyfen)和呋草酮(Flurtamone),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细则(EU)第540/2011号。具体修改如下:
1. 委员会实施细则(EU)第540/2011号附件A部分,删除第82行关于喹氧灵的内容,删除第64行关于呋草酮的内容。
2.成员国最迟应于2019年6月27日前撤销对含有喹氧灵和呋草酮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3.根据(EC)第1107 / 2009号条例第46条给予的任何宽限期应尽可能缩短,最迟于2020年3月27日到期。
此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第20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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