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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29 10:4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347 原文:
核心提示: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泻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泻大米是指日本新泻县产稻谷及新泻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泻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日期:2018-11-29
 
 地区: 国外 日本
 行业: 进出口 粮油
 标签: 海关总署 进口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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