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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11-20 09:04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浏览:118 原文:
核心提示: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10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商会代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10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介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大麦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商务部强调,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对此,商务部指出,本次调查自11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1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19日。
日期: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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