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18/1500和(EU)2018/150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EC)第1107/2009号条例,不再批准使用活性物质福美双(thiram)和吡蚜酮(pymetrozine),并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有福美双或吡蚜酮植物保护产品处理过的种子,同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细则(EU)第540/2011号。
委员会实施细则(EU)第540/2011号附件A部分,删除第73行关于福美双的内容。成员国最迟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撤销对含有福美双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EC)第1107/2009号条例第46条给予的任何宽限期应尽可能缩短,最迟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用于叶面施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和其他植物保护产品,包括用于种子处理的产品,最迟于2020年1月30日到期。
委员会实施细则(EU)第540/2011号附件A部分,删除第23行关于吡蚜酮的内容。成员国最迟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撤销对含有吡蚜酮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EC)第1107/2009号条例第46条给予的任何宽限期应尽可能缩短,最迟于2020年1月30日到期。
此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