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132AK章),任何人输入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必须提供来源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或食环署的事先书面准许。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食环署提醒市民,切勿非法携带肉类、禽肉和蛋类回港。该署会继续联同海关加强执法行动,阻截该类食品非法进口本港,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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