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食品伙伴网将就“毒鸡蛋”背后关于农药残留的监管进行剖析,以期给出口至欧盟市场的相关企业法规层面的参考和帮助,本文主要介绍农药残留的监控和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相关内容。
1、农药残留的监控
1.1监控对象
(EU) No 2016/662规定了欧盟农药残留监控的对象为农产品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目前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的法规为(EC) 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共涉及300多种新鲜农产品,涵盖1100多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如果一种农药未在任何附录中规定,则使用0.01mg/kg的默认MRL。
1.2监控计划
欧盟卫生、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Health and food audits and analysis)(隶属于健康与食品安全署)专门负责农药残留的监控行动,主要负责制定年度残留监测计划,并与各成员国内相应机构联系,督促其制定本国残留监测计划及欧盟层面的残留监测计划。
(EU) 2016/662《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协调控制计划》制定了欧盟对农药残留的监控计划,是一个覆盖农药和农产品的周期滚动计划,目前周期为3年。这一监控计划为欧盟层面的监控计划,是各成员国国家层面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层面计划为各成员国综合考虑共同体协调监控计划的建议、本国的消费类型、检测结果及销售数据等多方面的因素,各成员国一般会将欧盟层面的协调监控计划列入到本国监控计划中,成员国每年8月31日前向欧盟委员会的卫生和食品审计、分析办公室提交监控报告。
1.3监控措施及预警系统
(1)监控措施
欧盟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监控计划,制定了农药残留监控的措施。欧盟农药监控措施包括采样、检测分析及结果报告。
2002/63/EC指令规定了采样的方法。欧盟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采样量是根据各国消费者数量、通过食品法典委员会提出的统计分析确定具体需要采集的最小样品量。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监控计划一般首先考虑(EU) 2016/662中需要检测的产品、农药种类和最小采样量,进一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消费量、进出口份额以及前一年检测结果所预知的风险来制定。
(EC)No 882/2004规定官方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相关的欧盟规定,如果没有,则采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已接受的(条款)或国家立法机构承认的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的官方实验室应选用欧洲标准(EN ISO/IEC17025、EN ISO/IEC 17011)认可的实验室。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及要求根据SANTE 11945/2015号文件《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确证和质量控制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各成员分析统计不同产品中农药的超标率和多种农药残留的超标率以及超标样品的来源,并与往年结果进行比较,最终完成农药残留的国家监控计划报告,提交给欧盟卫生、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由其编写农药残留监控计划总报告,并发布在欧盟食品安全局网站。
(2)预警系统
欧盟农药残留的监控措施除了上述的监控计划,还包括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启动。(EC) No 178/2002《通用食品法》及(EU) No 16/2011《欧盟制定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实施办法》规定应建立了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数据库)。
为此,欧盟委员会建立了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数据库),一旦某一成员国发现危害人类健康风险的信息应立即通过快速预警系统通知欧盟委员会,随后,欧盟委员会将这一预警通报迅速传递到其他各成员国联络点。各成员国必须对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欧盟委员会。此数据库从2014年6月起供消费者免费使用,该数据库提供了所有欧盟成员国的食品召回和公共卫生预警的最新信息。
一些非预警类的重要信息也可以通过RASFF传递到各成员国联络点。RASFF所传递的信息是各成员国制定本国监控计划的重要依据。根据RASFF中通报的信息将某些农药超标产品类别和相应农药种类提前列入下一年本国农药残留监控的取样计划中。
欧盟委员会根据农药残留监控结果及时修正或调整相关农药残留管理政策和标准,对发现存在风险的产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或提请专家委员会跟踪研究,同时向公众通报相关监控结果和政府处理措施。
2、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
(EC) No 396/2005规定了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修改或删除残留限量的程序,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的申请、评估和发布实施。
2.1农药残留限量的申请
新农药残留的建立首先应按照(EC) No 1107/2009法规规定进行农药的授权登记,然后按照以下的申请程序(第二段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社会团体、农药生产企业、种植者或进口商等利益团体向欧盟申请使用某种农药时,欧盟成员国在确认其对使用者、消费者和环境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危害时,并对风险具备可控性时,欧盟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和撤销现有农药的残留限量(MRL)的申请,同时起草一份农药残留限量的评估报告。欧盟委员会将申请和评估报告转交给欧盟食品安全局。
2.2农药残留限量的评估
欧盟食品安全局接到欧盟委员会的申请和评估报告后,由欧盟食品安全局-科学专家小组对农药残留限量的申请和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并就制定、修改或删除的残留限量对消费者或动物的健康风险提出科学意见。
风险评估和科学意见的主要环节为数据收集,欧盟食品安全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调查、收集、比较、分析和总结相应的科学以及技术数据。主要包括食品消费和与食品消费相关的个人暴露风险、生物性危害的发生和流行状况、食品和饲料的污染情况、残留物等数据资料。并将数据收集结果向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进行通报。
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查询、收集、分析、识别潜在风险,同时向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确认相关信息,并将收集的风险信息、评估结果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
2.3农药残留限量的发布实施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报告制定农药残留限量的草案,广泛听取成员国及公众意见后发布实施。最终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公报发布(EC) No 396/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修订法规,同时欧盟委员会将修订的农药残留限量更新至欧盟农药数据库。
3、小结
综上,欧盟对农药残留限量的监管体系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并结合监控计划和预警通报为具体控制措施。作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欧盟拥有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严密的监控计划。相信此次农药非法添加环节问题的暴露,有助于欧盟后续对农产品农药使用方面的进一步评估和规范管理,从而强化其“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保障人身健康。与此同时,此次欧洲“毒鸡蛋”事件也为我国在此方面的监管起到了警示作用,是我国后续应进行监管干预和强化的地方。
食品伙伴网提醒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相关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欧盟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的监管措施及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的更新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农药残留法规及相关修订单或参考食品伙伴网危害物限量数据库来查找某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保证出口到欧盟的农产品符合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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