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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山东沂源县将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6-14 10:34 来源:新锐大众客户端  浏览:298 原文:
核心提示:6月13日,记者从沂源县人民政府获悉,该县出台《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确定自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届时食用农产品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都得有“证”才行。
     6月13日,记者从沂源县人民政府获悉,该县出台《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确定自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届时食用农产品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都得有“证”才行。
 
    《意见》规定,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是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生产的,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食用菌、果品、肉类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通过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肉类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在产地准出方面,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特定证明文件。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保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按前项规定查验保存有关证明材料。无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销售者,不得进入市场;无证明材料的肉类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证明材料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经抽检或快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日期:2017-06-14
 
 地区: 中国 山东
 行业: 果蔬
 标签: 农产品 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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