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分支机构:
近期,天津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开展了进口食品添加剂业务风险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了进口食品添加剂在检 验监管工作中存在风险。为了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提高工 作质量、消除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天津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 检验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不满足以下条件的, 不得按照进口食品添加剂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监管: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 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见附件 1);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 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 加剂目录》的(见附件 2)。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要求
(一)报检受理要求。
1.进口企业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 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 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中文标签样本、中文说明书;
(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企业符合性及是否直接 上市销售声明(见附件 3);
(6)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有 关证明文件和其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2.报检资料审核要求。 报检受理部门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要求。
1.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 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 证相符。
2.核查进口货物是否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报检单证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
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 全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否置于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 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3.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是否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4.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注明了以下事项: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符合本文件第一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7)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食品添加剂”字样;
(10)复配添加剂如为上市销售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 标注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 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1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 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6.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不属于本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2)无生产、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3)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 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4)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
染的;
(5)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6)货证不符;
(7)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 和样本不一致;
(8)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三)照片要求。
整个检验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照片并存入报检档案中。照片要能 够全面、客观反映货物状况,例如货物的全貌、所验货物最小销售 单元包装外加贴标签的情况等。如需要实施整改,则还须留存整改 前、后的照片。
(四)抽样送检。
施检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审查同意)的标准要求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 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 贮存等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审查 同意)的标准的,由进口企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指定产品 标准,各施检部门按指定标准检验。
(五)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1.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退运或销毁。
2.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六)出具证书。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判定产品 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实施退运或销毁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应注明判定 产品不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工业用途)的相关要求
(一)报检受理要求。
1.进口企业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为工业用途的贸易合同;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收货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货物须与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相符;
(4)中文标签样本、中文说明书;
(5)进口企业法人对所进口食品添加剂用于工业用途的承诺 书(见附件 4);
(6)能体现货物流向和用途的近期销售记录,首次进口食品 添加剂的企业需提供货物流向说明;
(7)产品加工工艺流程材料;
(8)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报检资料审核要求。 报检受理部门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提供有误,则进口货物按照食品加工用实施检验监管,报检申请中不得体现“工业级”或“工业用途” 等字样。
(二)现场检验检疫要求。
1.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 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签、说明书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 证相符。
2.核查进口货物是否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检查标 签、说明书是否与报检单证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查货物外包 装加贴的标签上是否印明“仅用于工业用途,严禁用于食品”字样。
3.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也应加 贴标签。
4.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 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5.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不属于本文件中第一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2)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3)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4)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 染的;
(5)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6)货证不符;
(7)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 和样本不一致;
(8)其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三)照片要求。 整个检验过程必须按照以下要求拍照存入报检档案: 1.集装箱装货物开箱前,需对所验集装箱拍照,照片必须清楚反映所验集装箱箱号、封识完整性、该批货物的报检号或现场检验 检疫记录单的工作序号。
2.集装箱装货物开箱后,需对所验集装箱及货物拍摄 3 张或多 张照片,照片一必须全面、客观反映货物全貌或整体状况,照片二 或多张照片要能反映货物整体加贴工业用途标签的情况,照片三或 多张照片要体现所验货物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外加贴标签的情况等。
3.如需要实施整改,则还须留存整改前、后的照片。
4.对保税出区时已拆箱货物,拍摄照片需反映货物全貌,必须 包含货物报检号(记录单工作序号)、货物整体加贴工业用途标签的情况、所验货物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外加贴标签的情况、检验人员等。
(四)不合格处置。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货物,责成进口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退运或 销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四、后续监管
检验监管处必要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进口食品添加剂 不定期组织实施使用用途的后续监管。
五、其它要求
(一)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我局相 关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如属于危险化学品,还须按照危险化学 品的相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于故意瞒报、错报产品用途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 必须实施立案处罚。
六、说明
(一)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是指食品添加剂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 的内容。说明书应当包含食品添加剂全部质量安全信息和指导安 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与 包装分离,避免与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
(二)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 GB2760、GB14880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进口食品添加剂。
(三)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是指在天津口岸首次受理报检的 进口食品添加剂。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