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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京东卖问题食品被判赔百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4-14 08:16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 饶纯武    浏览:471 原文:
核心提示:一共花9.5566万元在“京东商城”购买进口食品精自信黑玛咖片,结果发现里面精氨酸含量严重超标,且中文标签和日文标签的标注不一致。来自湖北天门的邹小姐两次将商家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诉诸法院。今年3月23日和4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武汉京东共退邹小姐货款9.5566万元,支付十倍赔偿金95.5660万元。
    一共花9.5566万元在“京东商城”购买进口食品精自信黑玛咖片(下简称黑玛咖片),结果发现里面精氨酸含量严重超标,且中文标签和日文标签的标注不一致。来自湖北天门的邹小姐两次将商家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京东)诉诸法院。
 
    今年3月23日和4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武汉京东共退邹小姐货款9.5566万元,支付十倍赔偿金95.5660万元。
 
    ■烦心

    大几万买来进口食品 成分和标签都有问题
 
    邹小姐说,2015年9-10月,她从“京东商城”购买了两种规格的精自信黑玛咖片(下简称黑玛咖片),总价95566元。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显示,该产品原产国是日本,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保质期3年。
 
    邹小姐发现,这种黑玛咖片的配料包括“L-精氨酸”,而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L-精氨酸必须制成食品香精后才能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不应超过250毫克/千克。
 
    随后,邹小姐将两种规格的黑玛咖片,送至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显示,两种产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分别为3.97克/100克和3.61克/100克,分别是限定用量的158倍和144倍。
 
    邹小姐说,她揭开黑玛咖片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看到了日文标签,上面显示配料中含“硒酵母”和“高丽参人参粉末”等成分,明显是表里不一的鸳鸯标签。后经她了解,中文标签里所忽略的“硒酵母”,属于没有进行安全性审查的成分,之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通知进口商召回这种黑玛咖片。
 
    ■判决

    消费者两度向法院起诉 武汉京东被判赔百万元
 
    因商家发票为武汉京东,公司办公地点在武汉市汉阳区,邹小姐首先就价值4.5118万元的产品,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进口食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该黑玛咖片标签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规定;且日文标签中的硒酵母成分,违反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证据证明“高丽参人参粉末”属于可用于新资源食品要求的“五年及五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
 
    对于该黑玛咖片中添加的L-精氨酸是否超标,武汉京东方面辩称,原料黑玛咖精制粉中可带入L-精酸氨。法院认为,武汉京东未就L-精氨酸带入或制成香精后添加的用量进行举证。去年11月4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京东退还货款4.5118万元,并赔偿邹女士45.1180万元。武汉京东提起上诉,于今年3月22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对于另外价值5.0448万元的黑玛咖片,邹小姐也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也支持十倍赔偿,武汉京东再次提起上诉。
 
    ■说法

    产品标签误导消费者十倍罚则是鼓励维权
 
    武汉中院二审认为,黑玛咖片中日文标签不一致,且中文标签未显示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配料,以此误导消费者。武汉京东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因此,武汉京东应当“明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由此造成消费者财产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同时,却不能享有购买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本身构成了对消费者财产权的损害。
 
    武汉中院认为,十倍罚则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有相关能力的消费者积极维权,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武汉京东以“邹女士为职业索赔人,有违诚信原则”为由,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没有证实,不予支持,遂驳回武汉京东的上诉。
日期: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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